美最高法院︰警查手機須持搜索票
〔編譯俞智敏/綜合報導〕美國最高法院二十五日無異議裁定,警方要搜查被捕嫌犯的手機內容,必須先取得搜索票。在愈來愈多民眾擔心數位通訊內容遭政府侵犯之際,最高法院做出這項有利隱私權的裁定,意義相當重大。
手機等同住家 受美憲第四修正案保護
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是在審視有關刑事嫌犯手機遭警方搜查的兩起案例,權衡執法人員查獲重要事證的利益以及憲法賦予的公民自由權利後無異議裁定,手機應和住家等其他個人財產一樣受到美國憲法第四修正案保護,得免於「不合理的搜索和扣押」。
大法官羅伯茲(John Roberts)在意見書中寫道,儘管在某些緊急狀況下,例如警方自身或他人性命安全受威脅時,可能允許執法人員未獲法院授權逕行搜索嫌犯手機,但大法官們認為,包括司法部在內的執法機關仍應先取得搜索令才可搜查嫌犯手機內容。警方仍可先扣押嫌犯手機,把手機關機或取出電池,如果警方擔心手機內重要事證在重開機時遭遠距銷毀,則可把手機放進特製的電磁波隔絕袋(Faraday bag )中再申請搜索令。
羅伯茲寫道,大法官們無法否認這項裁定可能衝擊執法人員打擊犯罪的能力,但維護隱私權原本即有其代價。羅伯茲也承認手機在現代生活中的獨特性,手機和警方在嫌犯身上找到的其他物品不同,「不僅止是另一項便利的科技用品」,更是無所不在、威力愈來愈強大、儲存個人敏感資訊的電腦,對許多人而言是生活的重要隱私,他甚至說「火星訪客可能會以為手機是人體構造的重要部分。」
加國最高法院 去年也曾做出類似裁定
法界人士認為,最高法院這項裁定可能對部分司法判決產生重大影響,因為執法機關愈來愈習慣在嫌犯被捕後立即搜查其手機內容,但警方也可透過行動裝置迅速向法院申請搜索令。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律系教授克爾表示,最高法院這項裁定相當大膽,因為這是第一件電腦搜索案例,法院的裁定證明在新的數位時代,過去的規則已不適用。在美國國安局前雇員史諾頓去年揭發美國政府大規模電子監視計畫後,一般民眾對於政府侵犯個人隱私,尤其是針對電子通訊內容的憂慮日升。
加拿大最高法院去年也曾做出類似裁定,認為警方應先取得搜索令才能搜索嫌犯的電腦或手機內容,因為這些裝置「可讓警方取得幾乎無限的資訊」。但在英國,警方在無搜索令的情況下搜查嫌犯手機及其他電子裝置的作法卻被視為例行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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